2021-07-14 16:42:49 來源:中國周刊

(作者:周葉中 張權 )
憲法修改既是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也是憲法學理論創新的重要節點。我國現行憲法在2018年進行了第五次修改,憲法修正案的順利通過表明我國已形成較為穩定和具有鮮明特色的憲法修正模式,并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發展方式。在如何闡釋1982年以來中國憲法變動的問題上,選用何種術語和理論來解釋憲法變動,仍未形成共識。理論解釋的不足和現實中的困惑,要求借助本土概念建立更有效的理論分析框架,以對中國現行憲法的變動做出更有說服力的解釋和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以下簡稱“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提出憲法修正要遵循“憲法法律發展規律”這一全新論斷。因此,界定“憲法發展”與相關概念之間的關系,形成一種解釋憲法變動方式的中國理論,無疑具有重大意義。
一、“憲法發展”概念的提出
作為一個普遍概念(或類概念)的“憲法發展”,是指人類歷史上所有憲法的發展。本文使用的則是作為單獨概念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發展,特指中國現行憲法即1982年憲法的發展。為將“憲法發展”正式作為學術概念提出,以區別于“憲法變革”“憲法變遷”等相關概念,還須通過觀念基礎考察和概念辨析以明確其詞義。
(一)實質主義憲法觀下的憲法發展
面對中國的憲法修改,西方理論之所以說服力不夠,其表層原因在于憲法變動的機制和主導力量不同,深層原因則在于憲法觀念的差異。“憲法發展”與“憲法變革”“憲法變遷”等術語的差異,根源于實質主義憲法觀與形式主義憲法觀的差異,這也導致了實質主義憲法學與形式主義憲法學的差異。形式主義憲法學強調憲法的法律屬性,實質主義憲法學強調憲法背后的社會力量。例如美國主流的憲法學理論具有明顯的形式主義色彩,嚴格區分正式的(formal)與非正式的(informal)憲法變動;而阿克曼則基于歷史學和社會學提出“人民主權動議”和“活憲法”,建構起二元主義的憲法變革理論,試圖消解法律形式主義和法律現實主義的對立。
為克服形式主義憲法觀對于憲法變動方式解釋上的不足,需要采取一種實質主義憲法觀。第一,形式主義憲法觀固守憲法形式上的穩定性,而實質主義憲法觀認為憲法的生命不僅在于形式上的穩定,更在于其內容能適應現實不斷發展。第二,形式主義憲法觀偏愛憲法解釋這種對憲法文本影響最小的憲法變動方式,而實質主義憲法觀認為憲法變動方式取決于憲法變動的目的,如果追求憲法發展,則應采取多元化的憲法發展方式。第三,形式主義憲法觀認為憲法的變動應基于法律內部的原因,對政治系統的變動導致的憲法變動持懷疑態度,而實質主義憲法觀認為政治因素也是影響憲法變動的關鍵因素,應處理好憲法變動的政治因素與法律因素的關系。第四,形式主義憲法觀認為憲法變動方式具有普遍性,而實質主義憲法觀認為憲法變動方式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
中國現行憲法體現的是一種更關注憲法變動的實質正當性的實質主義憲法觀。實質主義憲法觀塑造了“憲法發展”概念。同時,唯物辯證法認為發展是有規律的,因而“憲法發展”與“憲法發展規律”緊密聯系在一起。“憲法發展”這一概念以長期主導中國的實質主義憲法觀為基礎,帶有法治樂觀主義和歷史進步主義色彩,同時也是已經覺醒的憲法意識的產物。“憲法發展”一詞,可以超越形式主義憲法觀下“正式—非正式”的二元對立,通過黨領導人民認識憲法發展規律、實現憲法所承諾的美好生活,將憲法變動的正當性寓于歷史規律的闡釋之中,既關注憲法變動的“形式合法性”,又關注“實質正當性”,兼顧憲法發展的“規范性”和“合規律性”。因此,“憲法發展”這一概念能夠為當代中國通過發展完善憲法,進而推動社會主義制度發展完善提供理念指引。
(二)“憲法發展”與相關概念
“憲法發展”并非全新的術語。從構詞上看,這一偏正短語由修飾語“憲法”和中心語“發展”兩個詞復合而成,因而其有兩個維度的上位概念:在“法律—憲法”維度上,其上位概念是法律發展;在“變動—發展”維度上,其上位概念是憲法變動。
首先,“憲法發展”屬于法律發展,是指作為法律的憲法不斷完善的過程。“發展”是指事物由小到大,由簡單到復雜,由低級到高級的變化。“法律發展”是指與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因素的全面發展相適應的、作為整體的法律,在其精神、原則、觀念、規范和制度方面以文明進步為導向的變化發展過程,包括法律制度的現代化、法律精神的轉換、法律體系的重構等在內的法律進步過程與趨勢。憲法發展屬于法律發展的一種,其最終目的是實現憲法的現代化,即憲法的精神、原則、觀念、規范和制度體系都逐漸適應并推動現代文明發展狀態的過程。法律發展具有多樣性,同樣,不同國家憲法發展方式也不盡相同。
其次,“憲法發展”不同于憲法變動、憲法進化、憲法變遷。第一,憲法變動是一個總概念,指“實在的憲法規范的變動”, 但由于“發展”是指有方向的運動,因而并非所有的憲法變動都是憲法發展,只有那些上升的、前進的憲法變動才是“憲法發展”。第二,“憲法發展”不同于憲法進化,成文憲法并非純自然演化的產物,還帶有濃重的人工建構色彩,具有“二象性”。在近代以來的中國,“以進化主義和進步主義為理論根基”的憲制思想,將憲法作為實現富強的工具,亦即認為憲法并非如在西方社會那樣是內生的,而是后發國家“為解決國家富強問題而設計的一個制度”。憲法的自然演化特征表明其必須遵循不可抗拒的客觀規律,而憲法的人工建構色彩則表明,可以通過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來促進憲法發展。第三,“憲法發展”不同于狹義上的憲法變遷,前者既包括正式的也包括非正式的憲法變動,且有明確的方向要求;后者僅指非正式的憲法變動即憲法的“無形修改”,且只強調其“變”的方式而未強調“變”的“方向”。可見,憲法發展特指朝著特定方向、遵循一定規律但又有人為干預的憲法變動。
最后,“憲法發展”必須體現憲法的內在要求和特定趨勢。這是一般的憲法變動所不具備的。憲法發展實質上是憲法內在要求的外化。憲法是保障人權之法,憲法的內在要求最主要的就是人權和權利發展的內在要求,根源于經濟社會發展所形成的權利發展的社會事實。這種內在要求是通過一些特定趨勢表現出來的,例如憲法發展中的人權入憲和權利保障擴張的趨勢。憲法的內在要求必須通過人的行為才能轉化為外在的憲法變動。規律表征必然性,趨勢表征可能性。“趨勢一方面是能夠對人的活動起制約作用的,另一方面則是可能通過人的活動在某種程度上得以改變的。”趨勢恰恰要借助人的作用來實現,而規律也并不排斥人的作用。遵循憲法發展規律具體體現為以規律指導人的活動,創造或者改變規律發生作用的條件,從而促成特定發展趨勢的形成。因此,要實現憲法發展就必須發揮人的能動作用,在憲法發展規律的指導下,及時洞悉憲法發展的內在要求,通過人的理性選擇采取特定的憲法發展方式,推動憲法發展趨勢的實現。
(三)“憲法發展”的五個理論前提
不同于憲法變革理論“憲法時刻—日常政治”“正式—非正式”變革方式的區分和憲法變遷理論“事實規范效力”的假設,憲法發展理論的提出是基于下列理論前提。
前提一:憲法變動應以維護憲法權威為目的,而非單純追求憲法形式上的穩定性。“憲法規范的穩定性與社會現實的恒動性”之間的矛盾是憲法變動的首要原因,也是憲法發展的起點。“憲法就是在規范與現實既相統一又相矛盾的過程中存在并不斷得到完善。”我國的修憲若結合當代中國改革階段的“時間壓縮性”考慮,頻率并不算高,事實上卻給人過于頻繁的感覺。修憲頻率的背后是憲法權威的“隱憂”,“問題的關鍵,不在憲法修改的次數,而在于憲法的權威。”從實質主義的憲法發展觀來看,憲法變動降低了憲法的穩定性,但構成憲法實質內容發展的憲法變動則提升了憲法的適應性,因而這樣的憲法發展不僅無損于憲法權威,反而增強和維護憲法權威。進而言之,判斷憲法穩定性與適應性之間的矛盾是否得到緩解,不能只看修憲頻率高低,而要看憲法權威是否得到維護。為了維護憲法權威,憲法不能一味趨附現實而頻繁變化,但也不應單純追求形式穩定而脫離現實。
前提二:憲法“是政治屬性和法律屬性相結合、相統一的產物”,因而影響憲法發展的因素是多樣的,除法律的和客觀的因素外,還有政治的和主觀的因素。憲法發展的動力既有來自法律系統的內因,也有來自政治系統的外因。中國憲法發展的成功之處在于重視憲法政治性的一面,通過政治話語輸入憲法文本和充分發揮憲法確認作用,強化全社會的政治共識,從而為改革提供穩定的環境。中國憲法發展的成功之處在于重視憲法政治性的一面,通過政治話語輸入憲法文本和充分發揮憲法確認作用,強化全社會的政治共識,從而為改革提供穩定的環境。這是通過在修憲中始終貫徹既定的修憲原則實現的。堅持政治原則是憲法發展的外部要求,堅持科學原則是憲法發展的內部要求。“進行任何與憲法有關的活動,都應當堅持講政治與講法律相統一。”憲法發展一方面要著眼于法律系統與政治系統的關系,要求其盡可能與政治系統形成“制度耦合”,來自政治系統的“激擾”引導憲法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另一方面也要著眼于憲法所處的法律系統內部各方面之間的關系,要求其必須體現法律科學性,符合法律自身所要求的科學方式發展,即堅持科學原則指導憲法發展。
前提三:憲法發展以憲法變動的合憲性為首要前提和形式要求,以合規律性為實質要求和終極追求。憲法發展是遵循客觀規律與發揮人的能動性的有機統一。這就必須正視人民與政黨促進憲法發展的作用。憲法發展理論注重憲法變動過程中發揮人的積極能動性與遵循客觀規律的統一,黨領導下的人民能夠洞悉憲法發展規律并進行理性選擇,這是黨領導人民發展憲法的內在邏輯。
前提四:作為對憲法變動的一種評價,憲法發展預設了特定的評判標準。憲法變動多種多樣,其中符合價值評判標準的才能構成“憲法發展”。若評價為負,就構成“憲法發展”的對立面即“憲法失敗”(constitutional failure)。
前提五:憲法發展往往表現出一定趨勢和規律。世界各國憲法發展不可能有統一模式,但現代憲法以人的發展為終極目的并普遍承認人類共同價值。在實現這些目的和價值的方式上,各國憲法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借鑒。
綜上所述,“憲法發展”是指基于主客觀條件,朝著特定方向前進的、人為的、有形的、體現憲法內在要求和特定趨勢的憲法規范的調整和變動。因此,并非所有憲法變動都是憲法發展。
二、憲法發展的構成要素
1982年憲法的五次修改,不僅形成了較為穩定和具有鮮明特色的憲法修改模式,而且形成了關于中國憲法變動何以構成憲法發展的話語言說,從修憲實踐和有關文獻中可以提煉出我國憲法發展的構成要素,即事實要素、意志要素、規范要素和標準要素。其中前三個要素與憲法變動的構成要素類似,第四個要素則是使憲法發展區別于其他憲法變動的關鍵要素。
(一)事實變動是憲法發展的起點
根據前提一,事實是考察憲法變動和發展的起點。無論是美國憲法變革理論,還是德國憲法變遷理論,都不否認事實變動是憲法變動的根本原因。在我國,憲法修改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憲法規范落后于現實發展。導致憲法變動并非單純的社會現實變動,而必須是處于時間流變中導致憲法關系變動的重大憲法事實。能引起憲法變動的憲法事實,往往與憲法時刻有關。憲法變動是基于憲法制定之后的特定事實變動。阿克曼提出了“憲法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用來泛指社會變革被憲法化的時刻。“之所以劃定時間,是因為情勢發生重大變遷,政治目標隨之調整。規范(norm)指向常態(the normal),常態與規范都是被創設的,而在憲法時刻是可以創設規范的。”因而特定憲法時刻憲法事實的變化可能導致憲法變動。
我國憲法發展的事實要素被概括為“新形勢新實踐”。這是具有中國特色的表述,其源自蘇聯的憲法觀念。就憲法來說,我國所面臨的形勢主要指經濟建設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民主法治建設、社會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狀況,這些方面的變化引起憲法變動。憲法只有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確認新成果、作出新規范,才具有持久生命力。1982年憲法公布施行后的憲法修正案,無不基于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和發展而形成。有必要說明的是,憲法變動發展往往基于特定事實,而非有固定周期。如果說前幾次修憲表現出5年一次的頻率,那也只是“修憲時刻”的到來偶然與這一頻率相符合,而非必然。
(二)黨和人民意志推動憲法發展
根據前提二,由誰來判斷“憲法時刻”從而啟動憲法變動至關重要。事實并不能自動轉化為規范。所謂“事實的規范效力”(normative Kraft des Faktischen),其實忽略了意志要素,事實要素必須經由意志要素的中介,才可能產生規范效力,并導致憲法變動。
人民是憲法變動發展的終極意志來源。源自法國的人民制憲權理論認為,只有人民才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在美國,對于由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導致的憲法變革,阿克曼認為,憲法發生變化的時刻是“我們人民”做出改變憲法的決定,法院的判決僅僅是遵從“我們人民”的授權和指示。此外,憲法修改和解釋規則的制定,往往從屬于制憲權,也被認為專屬于人民。因而人民的意志可以決定憲法事實是否被承認,并決定通過哪一機關、按照何種標準、以哪一種方式,將這種事實轉化為規范效力。
除人民意志這一普遍意志要素外,不同國家的憲法變動發展,還體現出各自特有的意志要素。雖然一些國家的憲法規定了各種修憲提議和批準的主體以及憲法解釋機關,但社會力量、特定政治人物及政黨在修憲、釋憲或憲法變遷過程中,也發揮著關鍵作用。如阿克曼認為,美國總統在憲法變革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政黨往往也是推動憲法變革的決定性因素。我國憲法變動發展的意志要素是“黨領導的人民”的意志。從新中國憲法史來看,1954年憲法的制定由中國共產黨的政治決定所啟動。這一決議獲得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全國政協的認可。1980年8月18日,鄧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作了《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改革》的講話,隨后,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全面修憲建議。此后每次憲法修改都由中共中央建議全國人大啟動。有學者認為,由中共中央提出修憲建議,是我國的一個憲法慣例。在我國,“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憲法修改的“目的是通過修改使我國憲法更好體現人民意志”。可以說,由作為執政黨和領導黨的中國共產黨做出政治判斷,啟動制憲或修憲,具有必然性。這是我國憲法發展機制的一個特點,也符合世界各國憲法的變動發展體現執政黨和人民意志的通行做法。
(三)實定法和慣例是約束憲法發展的規范
根據前提三,構成憲法發展的憲法變動首先必須是合憲的。憲法變動通過不同的形態來消解與事實的緊張關系,最終目的是賦予事實以正當、有效性。憲法規范必須反映社會生活,但又高于現實生活。采取規范與事實二分立場的學者認為,規范不能用事實來證成,僅具備事實要素(如耶利內克)或意志要素(如施密特)的憲法變動,還不具有規范效力,否則憲法就淪為“事實上的權力關系”和純粹“決斷”的產物。政治決斷或社會價值的變化,不可能自動轉化為憲法規范,規范效力的產生必須經由一套法定的操作規則。這套操作規則由于其公開性、客觀性和可操作性,因而可以一方面實現對事實要素的過濾,另一方面實現對意志要素的約束。
規范要素包含三層含義:第一,事實變化所導致的規范的變動必須依靠規范來認可。康拉德?黑塞認為,不是每個事實的變化都會引起憲法變遷,而必須是被規范化的事實,憲法變遷必須采用憲法規范的結構學說,即規范與事實之間的辯證法,通過事實的規范化來實現事實性向有效性轉化。否則,耶利內克所主張的“無人表示異議或主張違憲”和施密特所說的群眾的“喝彩”也可以導致憲法變動。第二,在規范允許限度內的憲法變動, 才具有法的規范效力。不僅憲法修改有其不可觸碰的“不可修改條款”,而且憲法解釋必須“戴著鐐銬”,憲法慣例不得同憲法既有規定抵觸。因而,各種憲法變動方式都受到規范約束,不得違反憲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則。第三,合法的憲法變動,必須遵循法定的和普遍認可的程序。不同于憲法革命無須受制于任何實定法規范,憲法修改、憲法解釋等必須遵從實定法的規定,憲法變遷也有事實上的限制。這些規定和限制,構成憲法變動的規范。大多數憲法包含修改憲法的規定,部分憲法包含解釋憲法的規定,甚至設置專門章節。此外,不少國家還形成了一系列憲法變動必須遵守的慣例。因而,實定法和慣例是約束憲法發展的規范。
就我國來說,在啟動制憲或修憲時,明確總體要求和必須貫徹的原則,是我國憲法發展的一個必要環節。雖然我國憲法對修憲的方式和原則,并未做出明確規定,但普遍認為,修憲實踐形成的慣例制約著修憲活動。1982年憲法頒布以來,在憲法修改過程中逐漸確立了修憲的總原則即修憲指導思想和一系列具體修憲原則。同時,新中國歷次憲法修改實踐,已經形成了符合憲法精神且行之有效的修憲程序和機制。由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修憲建議,形成有序的憲法修改機制,是現行憲法歷次修改所形成的憲法慣例,也是憲法序言中四項基本原則的要求,符合憲法基本精神。嚴格遵循這些慣例和修憲程序,既能保證修憲的科學性和正確政治方向,又有利于廣泛凝聚共識,確保憲法修改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我國憲法修改嚴格遵循了憲法設定的規范和長期形成的慣例,同時學者建議應完善憲法解釋的制度規范,使憲法解釋有章可循,這樣憲法修改程序與憲法解釋程序共同形成我國憲法發展的規范體系。
(四)憲法發展的多元評判標準
根據前提四,憲法變動后,評判憲法變動的實質內容是否優良,是否構成憲法發展,需要一套評判標準。就經驗的角度來看,1982年憲法的歷次修憲報告和草案說明表明我國事實上存在一套行之已久的評判憲法發展的標準,但是其還未被明確表述出來。就理論的角度來看,評判憲法發展的標準應是多元的,既要考慮良法和良憲的基本標準,提升憲法的內容真實性、形式科學性和實質合理性,還要考慮憲法共識。
第一,從規范層面看,構成憲法發展的憲法變動,應使憲法規范更加真實反映主權結構與民主事實,使憲法規范體系的內部結構更加科學化,使憲法規則更加明確。其一,憲法是關于主權歸屬和權力運行的規則,是民主事實的法律化,因而憲法的發展必須致力于明確主權結構,嚴格規范國家權力,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其二,憲法規范體系應具有科學合理的結構和明確的憲法規則。憲法發展應致力于通過規范調整,不斷完善憲法規范體系的內部結構,不斷提升憲法規范結構體系的完整性、規則要素的齊備性、內容組合的科學性和語言文字的精確性。
第二,從價值層面看,構成憲法發展的憲法變動應促進憲法價值的實現。有學者認為,我國現行憲法的演化軌跡是一種回應型變遷路徑,其正當性依據是實質合憲論,為實質合憲論所支持的回應型憲法更關注社會變革與立憲目的或價值的契合。實質合憲論和回應型憲法主張對憲法變動的評判,應以憲法價值為實質標準。有學者指出,“要評判修憲的績效優劣,還要看修憲行為對立憲主義價值的促進程度”,“充分反映公民的人權要求,并立足于政治生活現實,在分權與制衡的機制中,在民主與法制軌道內的修憲行為是績效為優的修憲行為。”對于憲法變動,也應以其對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人權等價值的促進程度予以評判。
第三,從社會層面看,構成憲法發展的憲法變動應以一定的憲法共識為前提。現代憲法作為人民意志的產物,其變動必須有人民的廣泛參與,并獲得人民的普遍認可。能否“廣泛凝聚共識”是衡量憲法變動是否構成憲法發展的重要指標。憲法變動若未能形成憲法共識,那么其不僅不能說是憲法發展,反而會撕裂社會并危及憲法秩序。
綜合以上標準,評價一個國家憲法的變動,不能只看變動的方式、幅度和頻率這些形式上的指標,而要將憲法變動放在國家社會發展的整體進程中,看能否實現有序的憲法變動,能否充分表達和尊重全體人民的意志,能否實現社會各方的有效參與,能否形成科學化、民主化的憲法發展程序和機制,能否促進憲法共識和良好憲法秩序的形成。如果憲法變動嚴格遵循一定機制,按照修憲原則和程序、憲法解釋程序等進行,能夠符合規范層面、價值層面和社會層面的三重評判標準,那么這樣的憲法變動是經過深思熟慮和慎重選擇的產物,因而可以說是構成“憲法發展”。
三、憲法發展的趨勢與規律
憲法變動理論關注變動方式和過程,而憲法發展理論不僅關注憲法變動的方向和結果,同時關注憲法發展的趨勢和規律。對憲法發展趨勢和規律的把握,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憲法發展的實質和憲法變動構成憲法發展的內在原因。
(一)憲法發展的外在體現:憲法發展趨勢
雖然我國現行憲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但不可否認,其正處于日趨統一的法律發展格局和法律全球化浪潮之中。全球化導致“先前不同民族和國家的各自孤立的法律演化進程,逐漸被統一的全球法律發展格局所替代”。在這一進程中,憲法的多樣性和普遍性日益受到關注。全球化意味著在普遍主義和相對主義的雙重影響下,憲法同其他法律一樣正朝著多樣性中的統一(unity in diversity)發展,不同國家的憲法既表現出各自的特殊性,又符合現代憲法的普遍性。憲法統一性的根基在于憲法所表達的是普遍的人性和人類對于美好生活的共同向往。憲法的多樣性并非是對統一性的否定。世界各國憲法以各自獨特的方式發展,恰恰表明憲法的統一性是建立在人的復雜性基礎上的,人的追求的多樣性必然要求憲法朝著多樣性發展。我國憲法也不例外,其立足于我國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而不斷發展完善,其日益明顯的中國特色正是這種多樣性的體現。雖然我國憲法按照獨特方式發展,但只要其更加真實反映中國人民對于美好生活的向往,就可以說沒有打破世界憲法發展的統一性。
憲法發展的統一性具體體現是憲法發展的普遍趨勢。各國憲法發展的普遍趨勢,首先表現為現代文明國家的憲法普遍承認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等人類共同價值,這些價值構成現代憲法的基石,也是各國憲法發展的目標。但世界各國憲法發展目標趨同的同時,對這一目標的理解和實現方式卻必然呈現出多樣性。我國憲法承認人類的共同價值,并將其作為憲法發展的目標。但是我國憲法發展所要實現價值的具體內容和實現方式具有中國特色:一方面,我國憲法認同人類共同價值,積極將其轉化為更符合我國發展中國家身份的中國價值,后者作為前者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存在;另一方面,這些價值的實現采取的是中國特有的方式,以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中國的社會土壤。因而我國憲法發展的價值導向,表明我國憲法是朝著多樣性中的統一的發展。制定并成長于改革開放背景下的1982年憲法,不僅是一部“改革憲法”,也是一部“開放憲法”,其充分吸收借鑒了世界各國憲法的合理成分,五次修改都遵循人類憲法發展的普遍趨勢。但我國憲法順應人類憲法發展的普遍趨勢并非亦步亦趨,而是立足我國實際,將憲法發展的普遍趨勢轉化為我國憲法發展的特有趨勢。
憲法發展趨勢構成對各國憲法發展的柔性約束。雖然我國憲法日益凸顯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但全球化的背景和現代憲法的共性,決定了當代中國憲法不能背離現代憲法的普遍性,其發展也必須遵循現代憲法發展的趨勢。在世界各國的制度競爭中,現代憲法也應該相互學習借鑒。憲法發展既要立足國內實踐的發展,又必須關注世界各國憲法發展,順應現代憲法發展的普遍趨勢, 合理借鑒人類憲法文明的共同成果。前者是基本要求,后者是進階要求。與世界各國憲法同向發展,并逐漸引領現代憲法發展趨勢,將標志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走向成熟。
(二)憲法發展的內在約束:憲法發展規律
實質主義憲法觀堅持歷史唯物主義基本原理,認為憲法發展同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相關。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發展的規律性已經得到一定承認。憲法法律發展同經濟社會形態的發展一樣,應被“理解為一種自然史的過程”,有其內在規律。這種規律應當是鄧小平同志所說的那種客觀的不憑個人意志改變的規律。如果通過深入剖析大量憲法變動事例,能抽象出客觀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并重復出現的必然聯系,從而歸納出憲法發展的特定趨勢和模式,即可以認為憲法發展是具有規律性的。強調憲法發展遵循客觀規律,表明憲法的研究要上升為一門科學,不能滿足于描述客觀的憲法現象,還應總結本質的內在聯系,提煉出規律以指導實踐。
憲法發展規律是對既往的和正在進行的憲法發展經驗的高度總結,是基于憲法自身特性,在眾多憲法發展方向和趨勢基礎上概括出來的。憲法具有多重特性,若只片面強調憲法某一方面的特性,那就無法洞悉憲法發展的規律。憲法具有客觀性與主觀性、法律性與政治性、普遍性與特殊性。作為歷史現象的憲法發展,是憲法適應性與民主性不斷增強、法律性與政治性逐漸協調、普遍性與特殊性相互作用轉化的過程。規律有一般規律和特殊規律之分。憲法發展的一般規律,著眼于世界各國憲法的相互聯系,體現憲法發展的普遍性,要求憲法發展必須順應現代憲法發展的普遍趨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發展的特殊規律,著眼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與我國歷史上的憲法的聯系,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發展的特殊性,要求其必須順應中國憲法自身的發展趨勢。
就我國來說,有兩條憲法發展規律已被揭示:第一,憲法隨著實踐的發展而發展是憲法發展的基本規律。之所以說這一規律是憲法發展的基本規律,是因為其是最顯而易見的,其直接體現憲法的發展性,并為其他憲法發展規律的呈現提供條件。第二,憲法體現人民要求是現代憲法發展的核心規律。在我國,這一規律具體化為憲法體現黨和人民事業的發展要求。之所以說它是核心規律,是因為我國現行憲法的一切修改,都緊緊圍繞并服務于黨和人民事業發展這一核心主題,并由黨和人民的意志所推動。當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發展的規律并不限于此。
黨的十九屆二中全會提出“憲法法律發展規律”一詞,從提出背景和語境來看,其試圖從歷史中歸納憲法發展的若干規律,用以指導修憲活動,為修憲原則設定更上位要求,并以是否符合規律,能否保持憲法的連續性、穩定性、權威性來檢驗憲法修改,從而為評價修憲確立終極標準。同時,公報強調“憲法修改要循憲法法律發展規律”這一重大命題,要求“注重從憲法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內在要求上思考問題”,而理論界對于憲法發展規律的研究還較為缺乏。為使我國修憲以及其他憲法變動方式更加科學合理,有必要更進一步深入探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發展規律的構成和作用機制。
四、結論
本文通過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發展進行概念考察和理論建構,認為“憲法發展”是中國特色的概念,由此形成的憲法發展理論構成對中國現行憲法變動方式的理論言說,以解釋中國現行憲法變動的內在邏輯,并初步回答我國憲法變動的若干重大問題。
第一,要以實質主義憲法發展觀辯證認識憲法的穩定性、適應性和權威性的關系。我國現行憲法的發展在改革初期側重于憲法的適應性,憲法序言和總綱頻繁修改,一是由“改革憲法”的特性所決定,二是由憲法的“綱領性”“確認性”特征和黨的政策的階段性所決定。但隨著改革深入,憲法序言和總綱的變動漸趨穩定且目前主要是內容的進一步充實和文字表述上的完善。從憲法發展的客觀性角度來看,憲法發展就是憲法適應性不斷增強的過程,隨著憲法逐步完善,將會更加注重其穩定性和自主性,不斷提升憲法權威。
第二,要認識到我國憲法變動的目的是實現憲法發展,因而選擇的憲法變動方式應使該目的得到最大化實現。學界意識到為保持憲法穩定性,憲法解釋理論上優于憲法修改,但社會變革時代的憲法以實現憲法發展而非形式上的穩定為第一要務,因而事實上優先選擇修憲方式,這與傳統理論有所出入。解釋和修改兩種方式各有長短,前者側重于“憲法漏洞的填補”,但只有后者才能承擔實現重大變革發展的任務。憲法的可持續發展和憲法秩序的塑造要求憲法發展不能僅依賴一種方式, 而需要多種方式的綜合作用。因而從憲法發展的“方式—目的適當”原則來看,一段時間內依賴憲法修改確有必要,但隨著憲法日益完善,就需改變單一的憲法變動方式,盡快完善憲法解釋制度,實現憲法發展方式的科學化和合理化。
第三,要以憲法發展規律作為修憲原則的上位要求,要求堅持更加具有包容性的修憲原則,平衡修憲的政治性與科學性。憲法發展既非完全自主也非完全被動,而是受外部環境影響下憲法的內在要求按照一定規律表現為特定趨勢的過程。形式主義憲法觀側重于憲法作為法律的一面,實質主義憲法觀認為還必須同樣正視憲法的政治性。憲法發展的政治性與法律性各有其界限,受到憲法發展規律的內在約束。從憲法發展的政治性與法律性角度來看,我國現行憲法發展就是通過修憲的政治原則和科學原則實現憲法的政治性與法律性逐漸協調的過程。
第四,要從普遍性與特殊性的辯證關系角度認識中國現行憲法發展方式與世界各國憲法發展的共性與個性。從憲法發展的普遍性與特殊性角度來看,我國現行憲法的發展就是憲法普遍性與特殊性相互作用、相互轉化的過程,逐漸凸顯憲法的中國特色,但是又符合現代憲法發展的普遍趨勢。黨領導人民認識憲法發展規律,并且作為憲法發展的意志要素推動憲法發展,這符合世界各國憲法發展的一般類型,也具有中國特色。因而,憲法發展理論可以解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發展的中國特色及其與現代憲法普遍性的辯證關系。
(專題統籌:秦前松、本文來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原文責編:陸宇峰)
編輯:海洋